一、制定背景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工作,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了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持续提高全省小学、初中生均日常公用经费标准,义务教育覆盖面、入学率、巩固率得到显著提升。为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建立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我省着力做好以下4个方面工作,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
(一)落实法定职责,建立联控联保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县(市、区)政府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县域统筹,综合施策,着力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各级教育等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在职责范围内发挥好各自的作用。义务教育学校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突出精准施策,避免各种失学辍学。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接纳义务教育学生就学情况的监管,各地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加强对“私塾”“书院”“读经班”和开展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专业训练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加强重点对象的控辍保学工作,各地教育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司法、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加强排查,摸清情况,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制订方案,确保特殊家庭的孩子不失学辍学。
(三)强化学籍管理,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定期整理比对学生学籍信息,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及时、逐个追踪落实已转学但未转学籍的学生就学情况,坚决杜绝出现空挂学籍现象。落实失学辍学情况监测,每年9月安排监测一次。各地教育部门与公安机关积极联动,及时发现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情况监测,对可能出现停办的学校要重点监测,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预案,确保入学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控辍保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建立控辍保学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学年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告并要求限期整改问题。加大控辍保学工作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控辍保学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